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还含有毒、有害成分,却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网络平台对外售卖。他一共购进了6000粒该产品,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XX成分,含量为65.8mg/g。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辩称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为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从宽处理。所以,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第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并且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
双方主张:原告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主张自己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退赃缴罚,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初犯、偶犯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积极退赃缴罚表明其有悔罪表现,这些都是酌定从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第三,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某某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
双方主张:原告未明确反对适用缓刑。被告主张自己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司法机关同意矫正监管等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售卖有毒有害的食品,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如果不小心涉及到了违法犯罪,到案后一定要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争取法定从宽。另外,主动退赃缴罚,展现悔罪态度,也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平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别留犯罪前科。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各项情节,最终判处缓刑。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李宏瑞律师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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