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接到法院立案通知时,心中五味杂陈。他为马X、苗X筹备的生鲜超市顺利开业,却迟迟拿不到剩余的3.5万元服务费。无奈之下,他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代理此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也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及付款条件展开了诉讼策略的制定。他指出,协议明确约定“开业前一天付清余款2万元”,而案涉超市已于2025年5月正式开业,双方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付款条件已然成就,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剩余服务费。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合同付款纠纷案件,也是通过紧扣合同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款项。
被告辩称何某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八项工作内容,服务质量有瑕疵。俞国锋律师一方面强调协议并未将八项工作的完成作为付款条件,付款条件仅与“开业”挂钩;另一方面,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对何某的服务提出过任何质疑,直至诉讼阶段才提出瑕疵抗辩。俞国锋律师曾凭借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
此外,被告马X与苗X系夫妻关系。俞国锋律师证明苗X多次参与转账付款,且案涉超市后续成立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100%控股股东均为苗X,足以认定案涉服务合同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苗X应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超策划协议书合法有效。案涉超市已于2025年5月正式开业,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服务费3.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主张何某履行瑕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超市运营受多方影响,不能以后续经营状况否定前期服务价值。被告苗X参与付款并担任超市法定代表人,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马X、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服务费3.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与超市开业挂钩,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未对何某服务提出过质疑,其瑕疵履行抗辩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对证据的有效运用以及对法律关系的清晰论证,成功帮助何某讨回了服务费及利息。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此次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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