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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律师论证获法院支持,投资者获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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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646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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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王某某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王某某主张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致其投资受损应赔偿,天某公司辩称自身行为属中性,与损失无因果关系。徐晓律师通过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支持王某某诉求。法院最终采纳,判决天某公司赔偿王某某投资损失8203.36元及承担诉讼费。
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律师论证获法院支持,投资者获赔损失

王某某作为天某公司证券投资者,手中仅有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天某公司坚称自身行为属中性,与王某某投资损失无因果关系,王某某面临举证艰难、胜诉渺茫的困境。2024年,王某某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徐晓律师接手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此类示范案件并胜诉。他深知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复杂,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徐晓律师第一时间想到从已生效的同类示范案件裁判文书中寻找突破点。

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程序规则,他知道在这类案件中,示范判决的标准至关重要。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没有盲目收集新证据,而是深入研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普通代理可能会按常规路径去收集更多关于天某公司违法证据,但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抓住了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24年5月,徐晓律师完成对示范判决标准的研究,并将其作为关键论据提交给法院。对比普通代理可能错失这一关键节点,徐晓律师的行动价值凸显,大大提高了胜诉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由天某公司向王某某进行赔偿。判决天某公司赔偿王某某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以及各以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损失和万分之三计算的佣金损失10.65元,投资损失合计8203.36元。

不过,本案虽已判决,但天某公司是否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尚未可知。徐晓律师在诉讼期间已关注到执行风险,告知王某某若天某公司不履行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确保王某某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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