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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租赁维权:击破企业逃债,律师助力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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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144人看过
公司债务专业律师 刘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720251187271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19906682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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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场如战场,合同纠纷频现,建筑租赁领域更是如此。”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深耕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经验丰富。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朱俊健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
建筑租赁维权:击破企业逃债,律师助力完胜

案例一:央企拒付租金,二审完胜中铁七局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提供了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朱俊健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2000余件,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法律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逃债路径。

案例二:高院终审,完胜大型XX集团

2012年7月,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诉请,但被告不服上诉,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报案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理由。

朱俊健律师针对上诉人的全部抗辩理由,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的代理思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朱俊健律师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稳固了合同效力;通过多方面证据,充分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案例三:完胜两大建工企业,彰显高端商事诉讼能力

2011年7月,冯XX经营的建筑器材租赁业务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承租方处加盖了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中,两被告均辩称未参与施工、项目部印章为私刻,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

朱俊健律师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且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终审判决原告完胜。朱俊健律师整合租赁合同、提货单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确立前后两施工主体共同承担租赁债务的裁判规则。

在建筑租赁纠纷中,企业常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但朱俊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建议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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