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称,他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2023年7月相识并商议缔结婚姻,自己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96000元。二人于202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2025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15000元,李XX以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81000元,并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吕XX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看似对被告不利,难以清晰界定哪些是彩礼,哪些是日常开支。同时,要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以及原告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过错,存在一定的证据缺口。
刘欣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在事实方面,精准区分彩礼与日常开支,指出李XX每月转账为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只有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在法律适用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原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针对原告的每一个主张,律师准备了相应的反证和法律观点,如以双方的生活轨迹、聊天记录等证明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原告的病历等证明其隐瞒疾病的过错。
庭审中,双方就彩礼范围的认定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认为每月支付的30003500元也是彩礼,而刘欣律师质证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款项是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并非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律师还指出,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15000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区分款项性质,明确彩礼与日常开支的界限;二是积极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以此作为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三是指出原告存在的过错,为己方争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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