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至9月1日完成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却因盐城XX公司工程前期手续问题暂停施工。之后,因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双方对桩基工程款进行了结算,2022年1月12日又对支护及降水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然而,盐城XX公司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浙江甲X公司停工。2022年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向盐城XX公司寄送《催款函》,但未得到回复。
在此情况下,浙江甲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向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汪家道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单、结算单、催款函等。他明确指出盐城XX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使得浙江甲X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庭审中,汪家道律师针对盐城XX公司的辩称进行了有力反驳。盐城XX公司称浙江甲X公司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认为无需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强调盐城XX公司违约在先,工程停工是其资金困难所致,材料调价补差有《会议纪要》和工程联系函确认,可得利益损失也在合理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盐城XX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浙江甲X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双方已结算且项目检测合格,盐城XX公司应对剩余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法院支持浙江甲X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盐城XX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并确认浙江甲X公司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至此,汪家道律师在这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其20年的执业生涯中,类似成功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已达35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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