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这一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辩护。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得到印证。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并获利。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意见,对万X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李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用专业和责任书写着刑事辩护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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