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公司遭遇了一起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CXX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工资11321.3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这笔费用,公司对此不服,决定提起诉讼,并委托了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的吴俏俊律师。
吴俏俊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时间,在民商事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多年,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她丰富的执业经验使她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细节高度敏感。接案后,吴俏俊律师立即着手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
吴俏俊律师发现,被告CXX系原告公司电焊工,工资按计件计发,公司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而且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公司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公司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
基于这些事实,吴俏俊律师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她在法庭上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C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吴俏俊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让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并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
吴俏俊律师通过精准的案件梳理和有力的证据提交,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再次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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