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告是马X,被告为某乳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18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案件初始,原告掌握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然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没有直接能证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明确证据,并且被告声称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这给原告的诉求增加了难度。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对原告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进行了精准梳理,详细核算出原告的工作时长和加班时间。同时,进一步研究工时制度适用规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以严谨论证被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备案的不合理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质证称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说明、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王永军律师回应指出,虽然司磅员岗位有一定灵活性,但被告未就不定时工作制办理行政备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加班费。并且,通过对原告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的分析,证明被告发放的补助不足以覆盖原告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梳理证据、严谨论证规则的方法论。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核算,找出关键信息;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论证,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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