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曾是朋友。1996年7月29日,汪某因经营企业资金短缺,向辛某借款635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汪某并未按时还款。经辛某长期催告,汪某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辛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汪某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汪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是应辛某要求书写,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外,他将公租房交由辛某居住使用,辛某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面对这起借款时间久远、交付形式为现金,且存在长期以租抵债复杂情形的案件,单楷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准确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反驳汪某无证据的抗辩。针对“以租抵债”的特殊情况,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汪某亲笔书写并确认,辛某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汪某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考虑到存在“以租抵债”情形,辛某长期使用汪某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汪某已还款1000元的事实,法院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辛某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重视借款凭证的留存,如借条、借款协议等,并且要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当遇到借款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在面对复杂的情况,如以物抵债等,要清晰梳理款项往来,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借款时间久远,只要证据充分,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