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汪XX在回家途中,看到独自行走的未成年人黄某某,为满足性欲,尾随至巷子处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案发后,汪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此时,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介入此案,陈宇翔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有6年。
在案件侦查阶段,陈宇翔律师凭借其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的经验,对警方的侦查流程和方向有清晰的认知。他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同时,他仔细研究汪XX的供述和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他深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与侦查人员交流时,着重强调汪XX的悔罪表现和坦白情节,希望侦查机关在处理时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陈宇翔律师进一步发挥其专业能力。他依据自己多年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分析汪XX的行为和情节,认为汪XX虽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阐述汪XX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他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说明对汪XX附条件不起诉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又能给汪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陈宇翔律师充分展示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他利用自己在政法系统的工作经历,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交流,争取他们对汪XX附条件不起诉的支持。他强调汪XX的悔罪态度和家庭的积极配合,认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和后续的矫治教育,汪XX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汪XX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汪XX争取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陈宇翔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都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业内的认可,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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