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则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以及证明依约交付租赁物资的相关凭证,但缺乏能直接反驳央企上诉理由的关键证据。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公司合并注销的相关文件,确认央企子公司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这一事实;仔细梳理租金计算的明细和相关单据,证明租金计算真实合法;还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来认定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央企集团质证称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租金证据不足和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回应。他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央企子公司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结合相关证据能认定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公司合并注销是否依法通知债权人;注重梳理租金计算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单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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