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案号为(2025)云xxx民初xxx号。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项目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产生争议。2010年8月,原告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约定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的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但二被告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汤思骑律师作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确认了相关证据和事实。
在争议评判环节,汤思骑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成功帮助被告突破诉讼时效困局,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其执业生涯中,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是他专业能力的又一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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