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下达,上诉人QTT被判与原审被告XXX共同返还被上诉人ZXX、XXX工程款17.3万元。QTT不服判决,委托王策律师代理二审。
一审中,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然而,QTT认为案涉工程由自己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被上诉人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被上诉人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王策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而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且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了费用。
在二审庭审中,王策律师精准论证工程款归属逻辑。他指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被上诉人则坚持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律师针对被上诉人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回应,强调被上诉人缺乏关键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论证逻辑的方法论。他不仅关注现有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还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通过挖掘关键证据和合理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