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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没有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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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3740人看过
导读:江苏合同到期后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有效期是没有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般为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直接默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有自愿辞职,否者单位不能开除。
江苏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没有规定的时间?

一、江苏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效期是多久?

江苏合同到期后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有效期是没有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般为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直接默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有自愿辞职,否者单位不能开除,当然如果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还是有权利开除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所述,江苏地区的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合同马上要过期了应该及时提醒单位并请求续签,而单位如果不续签也没有做出任何辞退的意思的话就在法律意义上默认为员工和单位成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工作关系,而单位依旧是要承担起对员工的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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