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原告钟与被告昆明教育信息XX签订《招商入驻合同》,约定原告租用云南职业学院二食堂位置经营超市,合同租期5年,年租金900000元。原告支付了550000元,被告公司开出收据并标注款项性质。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合法承包该食堂,无签约权力,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款。柴昊然律师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此次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凭借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的经验,细致梳理原告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明确款项性质。他像处理银行贷款追讨案件一样,严谨对待每一笔资金往来,为后续的诉讼主张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合同已合法有效履行完毕,550000元已用于支付学院校区商铺加盟经营合同的说法,柴昊然律师依据丰富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经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他曾累计追讨民间借贷类案件借款本金上千万元,深知证据的重要性,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合同等证据的仔细审查,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面对被告提供的显示双方已就变更租赁标的达成共识的证据,柴昊然律师结合自己在民事案件领域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实战技巧,进行针对性反驳。他熟悉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各类法律要件和常见争议点,从合同的合法性、转租权等关键方面进行论证,指出被告未能证实拥有案涉租赁物的转租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实拥有案涉租赁物的转租权,双方签订的《招商入驻合同》无效。原告已支付的550000元中,18万元视为XX,其余37万元视为预付租金。被告应对18万元XX双倍返还,总计应返还25万元,被告已代付48万元给第三方,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25万元。诉讼费用分担方面,原告承担1350元,被告承担5000元,剩余7350元退还给原告。柴昊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他还担任地方医院、文旅部门、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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