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交易日益频繁的当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购房者在遭遇卖家违约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关键问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原告周女士与被告何先生、张女士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78万元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拒绝退还购房款。被告张女士提出诸多抗辩,称与己无关,还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中介费等提出异议。这使得案件陷入复杂局面,成为一个棘手的“死结”。
面对这一复杂情况,姚厅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学院严谨的治学氛围和对法律实务的重视,培养了他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审查合同条款时,他凭借在学校积累的扎实法律知识,精准地抓住了合同中关于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的关键条款。合同手写内容明确约定,若在2023年12月31日前无法交付房屋,甲方应退回购房款,逾期超过30日未付清则需承担一系列违约责任。这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被告张女士提出的与己无关的抗辩,姚厅律师早年间曾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服务,深谙司法裁判逻辑。他指出,在债务发生时,何先生和张女士仍为夫妻关系,且两人均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共同履行合同义务。他们内部关于责任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在处理利息和违约金问题时,姚厅律师充分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他知道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是以守约方的损失补偿为主、对违约方的财产惩罚为辅。结合两被告违约行为的轻重程度和原告实际损失等情况,他提出了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对于中介费问题,姚厅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安置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中介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同时,他收集了某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原告支付的1万元中介费与涉案房屋交易相关。面对被告的不确认,他依据证据规则,指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1万元不存在或对应收据并非涉案房屋的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中介费的支持。
在律师费和担保费方面,姚厅律师提供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函、发票等对应本案的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为本案委托律师、出具保函所产生的开支,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律师费过高的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张女士向原告周女士返还购房款78万元及违约金,支付中介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
姚厅律师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现,为处理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他精准把握合同条款、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的专业能力,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标尺。在房地产交易纠纷频发的当下,他的专业处理方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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