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试图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来否定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而刘儒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从法定要件入手构建证据链这一关键机会。刘儒学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刘儒学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收集与整理证据。他深知,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刘儒学律师仔细收集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为后续的论证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刘儒学律师与原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进行抗辩,认为双方仅为培训关系。刘儒学律师当即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该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202x年x月x日,刘儒学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整理好的全套证据,并详细阐述了从法定要件论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法院初步认为《专项培训协议》的表述存在一定争议。刘儒学律师于当日补充说明,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断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刘儒学律师精准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戳破“以培训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的抗辩逻辑。他固定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为劳动者打赢了这场劳动关系确认官司,也为后续维权(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案例也提醒企业,试图以“培训、合作、劳务”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均应以实际用工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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