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是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是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随后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被告一运作该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2012年1月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汤思骑律师于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丰富的执业经验让他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时效问题高度敏感。在接手此案后,汤思骑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思骑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他及时指出不应采证;对于涉及案外人的证据,也按照合理的方式处理。在事实确认阶段,汤思骑律师协助法院明确了原、被告及项目公司的主体信息、项目立项及合作协议签订情况等相关事实。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汤思骑律师进行了精准的抗辩。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20%分取。同时,他还强调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因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为原告追回了应得的管理费分成,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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