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C某在面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时,处于明显的无助状态。自己崭新的车辆在事故后虽经修复,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却遭遇责任方的百般抵赖和上诉。C某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不知道如何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抓住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性”“评估报告合法性”“赔偿责任主体明确性”这三大核心问题,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一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就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沈玉玮律师指出案涉车辆为购置仅半年的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车辆虽完成修复,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均受到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以车辆交易为前提,HX作为事故全部责任方,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沈玉玮律师在执业多年的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深知车辆贬值损失认定的关键要点,所以能够准确地抓住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举证。
当HX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提出异议时,沈玉玮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应对。他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均无重大调整,未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应对策略体现了沈玉玮律师在面对证据争议时的专业和冷静。
进入二审程序,HX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沈玉玮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就之前确定的代理意见进行了充分、严谨的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依据事实和法律形成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他明确指出,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且C某未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案涉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仍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均由HX负担。
沈玉玮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维权核心,夯实证据链条,专业应对上诉抗辩,层层击破异议,坚守全面赔偿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他的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为同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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