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就上演了一场激烈的法律博弈。再审申请人长兴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而被申请人王X委托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戴芬芳律师进行抗辩。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复杂商事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丰富的执业经验使她对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和证据瑕疵高度敏感。
当戴芬芳律师接手此案后,她迅速展开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她凭借自己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一眼就注意到了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这一关键的程序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了这一期限。
同时,对于某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的用以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认购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的“股权认购合同”这一新证据,戴芬芳律师也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她依据王X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该“股权认购合同”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属于新证据。
在法庭上,戴芬芳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原审采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且实际也返还了52万,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戴芬芳律师凭借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委托人王X的债权安全。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戴芬芳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处理复杂商事争议时的卓越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