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XX公司委托彭艳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山东XX公司、北京XX公司提起诉讼。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注册商标权,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北京XX公司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宣传推广服务,XX公司认为这导致其客户大量流失,侵害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彭艳军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协助XX公司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XX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书、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对“酷XXXXXX”商标的权利以及通过某网站等平台宣传推广业务的情况。彭艳军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清晰地阐述了XX公司的诉求,包括要求山东XX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为其提供涉案推广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
在庭审过程中,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侵害XX公司的商标权,且在20XX年XX月之前推广账号已欠费停止相关行为;北京XX公司则称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关键词、屏蔽相关链接,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彭艳军律师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并在链接使用该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侵害了商标专用权。
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之后在后台将“酷XXXXXX”设置为关键词且在其网站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侵害了XX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于赔偿损失,法院根据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侵害行为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XX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他的执业表现不仅体现在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在继承案件、离婚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房屋继承、借名买房、房屋确权、分家析产等细分类型。他还曾作为嘉宾参与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律师帮帮忙》等节目,以及为《北京晚报》《北京日报》等媒体栏目进行点评,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广泛影响力。在的执业中,彭艳军律师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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