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关键日期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损失的量化是程序关键点。这些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结果。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为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2006年就开始执业的徐晓,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接案后的这个关键动作中,他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深知这些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只有全面掌握这些资料,才能更好地应对被告的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重点围绕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是精准确定关键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一精准的确定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时间框架。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徐晓律师积极主张“推定信赖”原则。他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驳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徐晓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有力地说服了法院。
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徐晓律师向法院说明,这种专业的损失核定方法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的,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徐晓律师还力证中介机构过错。他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他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说明各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XX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成功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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