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里,原告王X于2018年5月8日入职被告XX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然而,后续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公司主张原告存在“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等违纪行为,并提供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声称原告多次阻挠设备搬移导致报警,需要证明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其二,就业规则是否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存疑,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该规则是否向原告公示并组织学习,需要核实。其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是否履行了该程序也有待查证。其四,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需要确定,双方合同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直至2023年6月9日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五,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问题,公司以疫情放假为由仅支付基本工资2,280元,需要主张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面对这些难点,作为原告王X的代理律师魏艳梅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首先,举证证明原告无违纪行为。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原告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请领导安排给其通电,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劳动条件”,无任何过激言论或煽动性文字。提交现场视频证明原告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并无对抗或阻挠搬迁的行为。法院认定不存在员工处分公告所认定的违纪行为。
其次,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就业规则未向原告公示,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学习该规则的证据。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对原告的处罚依据。
再者,主张程序违法,即单方解雇未通知工会。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存在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然后,主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公司直至2023年6月9日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合同的前一日(2023年6月8日)。法院支持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
最后,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差额。2022年4月因疫情仅出勤1天,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2,280元。律师主张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支持4,468.75元差额,公司未起诉,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此类劳动纠纷,首先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工资条等,这是维权的基础。最重要的是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明确自己的诉求。同时,在与用人单位沟通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免影响维权的效果。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2023年6月28日至30日期间仅发送工作日志、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或对抗行为,不存在公司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就业规则未向原告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支付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及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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