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进入债权债务化解领域,在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李XX的委托,处理这起遗产分割案件。
案件中,朱XX与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和大儿子先去世。2015年,朱XX与三个子女签订《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房屋后,朱XX获得50%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出售,朱XX名下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2023年朱XX去世,李XX和姐姐发现母亲名下售房款只剩不到两万元。
李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房产分配份额协议》,但缺失证明售房款去向以及弟弟支取款项不合理性的关键证据。
黄俊华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以《房产分配份额协议》作为核心证据,证明母亲并未生前处分财产。其次,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母亲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完整还原了售房款的流向,发现每笔钱进入母亲账户后,均在两日内被转移至弟弟名下或被取现。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弟弟的陈述出现多次矛盾,对于100万元银行贷款,第一次开庭称“不清楚去向”,在律师调取转账记录证明该款转入其账户后,改口称“母亲赠与的,我陪她去办的”;对于5万元,称“取现放在母亲身边用于日常花销”,却无法提供取现记录;对于14万元,称“母亲归还借款”,却拿不出任何借条或转账凭证。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指出,母亲当时近90岁高龄,在短短数月内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均在到账后两日内转出,明显不符合常理。弟弟作为与母亲一起共同居住的人,具有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和合理怀疑,其解释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不应采信。同时,两位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弟弟夫妇对母亲照顾较多,母亲也曾口头表示“百年之后财产给弟弟”。黄律师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的遗产分割规则,考虑到弟弟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全部。
2023年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属于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均不成立。考虑到弟弟与母亲一起共同居住、照顾较多,判决其酌情多分,这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共计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同时弟弟须向李XX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协议、资金流向和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性,通过收集有力证据、抓住对方陈述矛盾点,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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