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主体变更债权承继)中,黄蓉律师作为【原告XX】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原告XX】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原告XX】承继。自2016年起,原公司及【原告XX】先后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XX】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XX】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七十余万元未付。【原告XX】诉请【被告XX】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被告XX】则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
黄蓉律师于2018年获得执业证,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的民商事纠纷问题。在本案中,黄蓉律师首先在债权主体资格举证与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她重点收集公司名称变更的书面通知、函件、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以此举证证明【原告XX】系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合法承继主体,且【被告XX】对该事实知情并认可,成功反驳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确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
接着,黄蓉律师对合同及货款账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她逐一核对原公司及【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六十余份买卖合同的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精准计算出欠付货款金额,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提供了明确、详实的依据。
在处理双方争议的油缸退货问题时,黄蓉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确认原告负责人曾同意退货的事实。她与法院及被告沟通后,对该部分货款予以合理扣减,避免因该争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保障了案件的高效推进。
最后,在利息主张方面,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并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意见,调整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立案之日,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的利息赔偿,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XX】解决了这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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