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金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以及证据的有效收集对于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中,关于诚意金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2019年3月执业的刘昊东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合同条款这一关键要点,为当事人许XX争取合法权益。
刘昊东在介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自2019年执业以来,刘昊东已承办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仔细研究了《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发现其中明确约定了不论是许XX放弃会员资格还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会员活动解散的情形下,XX公司对许XX均自愿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且利息为“月利率1%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退款时间及相应利息部分并未明确约定,因此判决XX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X月XX日起的利息。刘昊东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遂在二审中积极为许XX维权。
20XX年二审期间,刘昊东协助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刘昊东向法院指出,根据《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第三条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退还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由于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主张许XX至一审起诉时均未向其提出返还诚意金及相应利息请求,其在一审中已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刘昊东补充理由称,许XX一直通过微信等方式向XX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昊东的观点,认为许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同时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昊东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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