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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初犯认罪认罚成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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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0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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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个体经营者赵X与厨师熊X在火锅店回收锅底残油加工“回收油”用于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X初犯且认罪认罚,熊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许青山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二人获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初犯认罪认罚成功获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法定的量刑情节证据规则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初犯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在量刑时至关重要。2019年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这些关键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许青山律师在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自2019年执业以来,许青山律师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在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赵X和熊X的涉案行为、证据材料,发现赵X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熊X有从犯且自首的情节。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20XX年X月X日,许青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考虑赵X初犯、认罪认罚以及熊X从犯且自首的情节,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初步答复认为虽然有这些情节,但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综合考虑。许青山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相关法条,以及类似案例中对初犯、从犯适用缓刑的判决,强调赵X和熊X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过许青山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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