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法定的量刑情节与证据规则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初犯、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在量刑时至关重要。2019年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这些关键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许青山律师在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自2019年执业以来,许青山律师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在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赵X和熊X的涉案行为、证据材料,发现赵X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熊X有从犯且自首的情节。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20XX年X月X日,许青山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请求考虑赵X初犯、认罪认罚以及熊X从犯且自首的情节,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初步答复认为虽然有这些情节,但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综合考虑。许青山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相关法条,以及类似案例中对初犯、从犯适用缓刑的判决,强调赵X和熊X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过许青山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许青山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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