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法律纠纷中,离婚后抚养费追索问题常常引发激烈的争议。沈辉律师团队就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委托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是夫妻,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201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子女随韩XX生活。此后历经多次离婚诉讼,2023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事宜作出了判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韩XX认为自己在数年分居期间独自承担了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XX支付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9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韩XX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提起上诉。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明确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进行了多方面的有力论证。他们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并且明确提出沈辉律师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
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进一步阐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沈辉律师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代理婚姻家事与继承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类似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案件时,她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毕业于四川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等。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最终上诉未成功,但沈辉律师团队的专业分析和论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部分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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