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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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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1867人看过
导读: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公司在登记的时候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以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营业执照,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时候使用一些欺诈的手段等。这些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下会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

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那么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198条情节严重指哪些情形?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

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

主要是我国公司法第198条本身就是针对公司进行的一种相对严厉的处罚手段,因为,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就代表着将来不能够在正式的运营了,如此后果都是因为该公司的一些所作所为,情节已经非常的严重了,对此公司法当中给出的解释就是一共包括以上八种情形。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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