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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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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3531人看过
导读:在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是需要相关工伤证明的,在申请成功后可以进项办理工伤配成,但也有少部分会因为认定工作失误而在造成错误认定的。那么,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按照相关规定是合理的,撤销的相应程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在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是需要相关工伤证明的,在申请成功后可以进项办理工伤配成,但也有少部分会因为认定工作失误而在造成错误认定的。那么,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按照相关规定是合理的,撤销的相应程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一、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合理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综上所述,关于的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的合法性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详细说明。劳动者在进行工伤认定应当与相关工作人员进项详细的说明,以免带来工伤认定失误的后果,撤销相应申请也是没有必要的。当然在所有工伤鉴定中应当追求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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