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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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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7 · 1580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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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开始执业的李鉴春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300余件相关案件。尤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以及职务犯罪等方面经验丰富。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担任辩护人,通过系统辩护,使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不起诉,避免了当事人被刑事追诉。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

执业背景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主要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以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工作侧重诉讼,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案

当事人方面,是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张某合同诈骗罪。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该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李鉴春担任被告张某的代理人

在接手案件后,李鉴春立即展开多方面工作。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还原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以重建客观事实。同时,重点分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随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即便该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使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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