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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难点:如何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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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7 · 1439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王艳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19111466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03275690
代表案例:42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金融业务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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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难点在于界定该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王艳翠律师从主观故意、虚构事实及付出努力等方面进行辩护,认为是民事纠纷。虽最终法院未采纳,但体现其对诈骗罪实务难点的解决思路。
诈骗罪辩护难点:如何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

在法律实务中,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给辩护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在沧州市新华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XXX被指控诈骗罪,王艳翠律师接受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辩护,这背后体现了诈骗罪辩护中的诸多难点。王艳翠律师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8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明确辩护核心观点

王艳翠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纠纷。她指出,XXX没有将他人钱财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索要10万元是基于对办理中标疏通关系的成本评估。10万元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烟酒茶等礼品,后期因经济状况恶化对部分款项进行挪用,初衷是有钱后再还,不能据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剖析事实认定要点

王艳翠律师强调,XXX未虚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XXX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将10万元转入XXX账户,希望促成中标。即便XXX预估“至少能中一个标存在夸大成分”,也不构成中标承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受害人对委托XXX疏通关系寄予过高期望,是自身主观认识不足,并非遭受诈骗。

考量实际付出情况

王艳翠律师提出,XXX为受托之事做出了努力,10万元中的部分款项用于送礼、宴请等疏通关系。未能中标是因为政策方面的客观原因,并非X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致。退一步讲,即便XXX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也应扣除为疏通关系购买礼品和宴请的费用。

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王艳翠律师的辩护意见,但她在案件中从多个角度对诈骗罪的实务难点进行了分析和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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