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翠律师作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她在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的辩护,充分体现了她对法律实务难点的应对能力。
提出无罪辩护观点
王艳翠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纠纷。她指出,XXX没有将他人钱财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索要10万元是基于对办理中标疏通关系的成本评估,并非想将资金据为己有。10万元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烟酒茶等礼品,后期因经济状况恶化对部分款项进行挪用,初衷是有钱后再还。
论证未虚构事实
王艳翠律师强调,XXX未虚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XXX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将10万元转入XXX账户,即便XXX预估“至少能中一个标存在夸大成分”,也不构成中标承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受害人是自身主观认识不足,迷信托关系办事。
强调为受托之事努力
王艳翠律师还提出,XXX为受托之事做出了努力,10万元中的部分款项用于送礼、宴请等疏通关系,未能中标是因为政策方面的客观原因,并非X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致。即便XXX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也应扣除为疏通关系购买礼品和宴请的费用。
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王艳翠律师的辩护意见,但她在案件中对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细致分析和辩护,体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面对复杂问题时的专业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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