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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证据瑕疵致罪名认定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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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544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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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虽提供证据指控,但辩方提供的证据与之存在矛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面临着事实认定的危机,其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经济纠纷有待厘清。
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证据瑕疵致罪名认定存疑

一、证据链初现缺失:合同履行情况不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但证据链存在明显缺失。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2008年的购煤协议,虽因煤炭行业价格下滑、质量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多次补充修改,但XX公司收到货款后积极组织货源,只是因第三方未及时出具调拨单及煤质问题未达成供货一致。且XX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全国各大煤炭公司有业务往来。在XX公司与XX公司2011年的煤炭供销合同中,XX公司将货款用于购煤,有辽宁XX公司的收款说明为证,且XX公司有供货能力,只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仓库提货受阻及煤炭自燃等原因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然而,公诉机关未能充分证明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证据链在这关键环节出现缺失。曹亮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1000多起案件,其中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经验丰富,他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些证据瑕疵。

二、积极寻找证据补丁:调查合同履行细节,挖掘履约能力证据

为了补强证据链,曹亮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合同,律师深入了解了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包括XX公司向鸡西XX公司、鸡西市XX公司采购煤炭,以汽车运输至营口港等情况,证明XX公司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律师收集了辽宁XX公司的供应商明细帐,证明XX公司有供货能力;还获取了李X的证词,证实被告人与XX公司法人商谈过,且被告人在2011年11月30日开始洗煤并陆续运送煤炭。曹亮律师凭借其在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丰富经验,如同探测器一般,精准地找到了这些能够证明被告人履约情况和公司履约能力的证据。

三、补充证据应对指控:证明合同属民事纠纷,非合同诈骗

曹亮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提出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履行是由于客观原因,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合同,XX公司未按时履行是因为与其他业内公司有经济纠纷法人王X非法挪用公司财产,导致资金周转不畅。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XX公司将货款用于购煤,且有供货能力,只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全部履行合同。律师通过这些证据,试图证明这两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领域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证据链仍待闭环: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但定罪仍存争议

法院在评判时,虽综合审查辩方提供的证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不予支持,但最终仍认定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XX公司收到货款后未购买所需煤炭,未按约定时间供货,且将货款用于顶账结算,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曹亮律师虽尽力补强证据,但证据链仍未能完全闭环,案件的定罪仍存在一定争议。不过,相对于被告人来说,法院仅采纳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已经是相对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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