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等领域,秉持案件精细化办理的执业理念,在诸多案件中展现出出色的专业素养。此次他代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有力体现。
案件指控
被告人范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XX年XX月底至XX月初,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多张银行卡及手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转账,涉及多起诈骗案件,资金流水达225万余元,非法获利1768元。
辩护策略
徐存江律师作为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范XX具有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徐存江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范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徐存江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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