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2021年XX月XX日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后,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连阎乔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这起案件对于被告公司的重要性,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胜诉结果
大连阎乔律师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他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严谨论证。案涉汇票到期拒付后,原告未在六个月内对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依法消灭。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大连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专业优势
大连阎乔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他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他精通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额外收获
这起案件不仅为被告公司解决了燃眉之急,也进一步彰显了大连阎乔律师在商事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地位。对于企业来说,有像大连阎乔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支持,能更好地应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大连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与沟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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