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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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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9141人看过
导读: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

债务人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为了保障债务的正常履行而避免对债权人的损害就允许债务人请求担保人分担自己的责任,但是在被发现债务人有非法集资的情况时就可能会牵涉到担保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解答债务人非法集资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债务人非法集资担保人不知情是否要承担责任?

仍然要承担责任。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一、《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在担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认定未无效时,若主债务人因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人仍有权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执行人,且法院不应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所以,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财产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限制而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所以,执行法院若依据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否则不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因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执行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此时,当事人应该判断案件中止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关注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执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

综上所述,尽管可能债务人的犯罪行为连担保人也是完全不知实情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免去了担保人当初自愿为其担保时没有行使知情权利的客观事实,所以担保人只能连带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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