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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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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8200人看过
导读:所谓“秘密窃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代替,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采用“秘密窃取”的说法,并且实践中,盗窃行为的实施,并非一定是秘密实施的,因此,现在再讨论“秘密窃取”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盗窃行为主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非法获得财物,当然,结合当前的情况来看,其实构成盗窃罪并不一定要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有些情况下公开窃取财物的行为也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那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必须要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关于“秘密窃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代替,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采用“秘密窃取”的说法,并且实践中,盗窃行为的实施,并非一定是秘密实施的,因此,现在再讨论“秘密窃取”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秘密窃取行为并不是盗窃罪唯一的表现形式,这点大家不要弄错了。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入室盗窃、扒窃、多次盗窃等行为属于特殊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考虑盗窃数额,一律认定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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