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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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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2 · 1376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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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与深入挖掘。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合同诈骗案,来看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发挥关键作用的。
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之争

资深律师曹亮简介

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曹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60%。他还身兼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原则,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案纪实

案件困境: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涉及两起犯罪事实。一起是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纠纷,另一起是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纠纷。公诉机关认为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

关键证据动作:曹亮律师作为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与挖掘。在第一起案件中,曹律师指出合同未履行是由于客观条件变化,XX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主要责任应由时任法人王X承担。在第二起案件中,律师通过辽宁XX公司的收款说明、供应商明细帐等证据,证明XX公司有供货能力,且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采取补救措施,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和煤炭自燃等客观原因。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的情况,已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也凸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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