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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曹亮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辩护,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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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1077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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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曹亮律师2009年开始在沈阳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类犯罪)和民事合同纠纷。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他为被告人于XX辩护,虽判决结果未完全符合辩护意见,但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权益。
沈阳律师曹亮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辩护,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律师简介与业务专长

曹亮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南大学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他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职务的担任者,在刑事辩护(经济类犯罪)和民事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500多件,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30%多。

案件背景与指控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该公司在与被害单位XX公司、海港XX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2011年5月,于XX代表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XX公司收到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约交付货物;2008年,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签订购煤协议,后因各种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

律师辩护意见

曹亮律师针对公诉机关两起犯罪事实的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合同,他认为合同未按时履行是客观条件变化所致,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时任法人王X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他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货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及仓库提货受阻等,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该案件应属民事经济纠纷

法院评判与结果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部分,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其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该起指控未获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辩护意义与影响

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收集证据,在征得被告人和家属同意的前提下作出无罪辩护。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但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对于被告人来说已是相对有利的结果,若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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