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三人团伙转移涉诈资金,公诉机关依法指控
2024年5月,被告人刘X、刘、叶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刘负责对接“卡主”,叶负责现场望风监督“卡主”取现,刘X作为上线接收现金并向上转移,共转移涉诈资金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指控。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承办刑事案达50件,此次为被告人叶提供辩护。
二、辩护工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额、主从犯及量刑情节展开
针对不同被告人,辩护工作各有侧重。刘X鑫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经手部分资金,其他涉案款项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且其具有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刘的辩护人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迟延蕾律师等为叶辩护时提出,部分款项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建议适用缓刑。迟延蕾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使得他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辩护要点。
三、法院对犯罪数额及主从犯认定:组织者担全案数额,部分被告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X鑫作为组织者,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刘X鑫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刘、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迟延蕾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体现在对主从犯的辨析上,为法院的准确认定提供了参考。
四、量刑情节考量:部分被告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获从轻处理
刘具有自首情节,叶具有坦白情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这些情节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迟延蕾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其从2021年开始执业所积累的实务经验,让他在挖掘和呈现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方面更加得心应手。
五、最终判决结果:不同被告获相应刑罚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被告人叶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迟延蕾律师的有效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叶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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