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中,劳动争议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频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关乎个体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刘瑶律师在这一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代理的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就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刘瑶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2024年8月下旬到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工作,9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9月8日原告在施工时眼部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双方在工资标准上存在较大争议,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核心争议在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谁承担,以及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
专业应对与代理策略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情,刘瑶律师凭借自己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进行应对。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本案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资标准确定上,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刘瑶律师协助原告争取到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待遇,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是刘瑶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也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该案件提醒建设项目需注意工伤保险并非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当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刘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从案件细节挖掘到法律依据运用,都体现了她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的深入研究与专业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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