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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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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7842人看过
导读: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交警先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之后才能根据划分的结果对事故做出处理。而其中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当然对于鉴定结果,可能出现当事人不服的情况,那么此时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那一般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交通事故鉴定如何进行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在阅读了上文内容之后,相信大家也清楚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了吧,主要涉及到六种,而一般在重新鉴定的时候,其实公安机关往往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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