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的一天,马路上邱某驾驶车辆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发生剐蹭。邱某察觉王某有酒驾嫌疑,立刻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带王某抽血检验,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发现鉴定瑕疵,庭审休庭
本案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常洁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她仔细研究案卷后,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常洁律师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鉴定过程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二次庭审,揪出核心问题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交了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律师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案涉检验记录表中的参数与规定不符;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换算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出庭鉴定人无法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三次庭审坚持异议,终获缓刑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适用缓刑,认可了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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