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林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自2007年开始在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不仅是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千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案件起始
2013年X月XX日,某银行与抵押人A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A以价值5750万元的纸张为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A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银行起诉并要求对抵押纸张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银行向长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处置纸张。
一审败诉
在处置过程中,湖南某国有担保公司提出纸张已质押给该公司,质权应优先于银行受偿,并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市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支持国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纸张应优先用于清偿该公司债权。
上诉改判
刘小林律师作为银行的代理律师,代理银行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刘小林律师的意见,支持了银行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国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逆转
国有担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在提审过程中,刘小林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法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最终,纸张的处置款项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债权,为银行追回2000多万元的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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