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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获335万管理费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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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865人看过
土地承包专业律师 汤思骑律师 已认证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410844808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759575844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已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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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起诉二被告,要求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利息等。被告一、二辩称原告诉请已过时效等。云南勤业律所汤思骑律师代理被告方,经法院审理,最终被告一需支付原告335万余元管理费及利息,原告其他诉请被驳回。
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获335万管理费回款

汤思骑律师作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兼具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深耕法律实务领域。此次他在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精准抗辩时效问题

在案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均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抗辩点。汤思骑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发现案涉债权债务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他精准指出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起算,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诉求,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诉讼局面。

明确协议性质及效力

汤思骑律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该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为被告一支付管理费的责任界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驳回不合理诉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回报,汤思骑律师通过严谨的论证,指出原告并非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其主张按16%计算投资回报的依据不成立,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一实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回报,成功促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投资回报诉请。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及负担保险费等不合理诉求,汤思骑律师也据理力争,最终这些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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