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基本情况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十余年,现执业于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证号13702201110818298。他服务地区以山东青岛为核心,同时覆盖潍坊。其教育背景为本科,秉持“人正业精,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他还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积淀。
二、专业领域深耕
密齐光律师专精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强制执行案件占比约20%。在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非诉讼细分类型方面,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合规运营、资产处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三、大型案件经验
密齐光律师在大型案件和项目处理上经验丰富。他曾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保险理赔和诉讼服务,服务案件超过150余件,累计金额超过6000万元。还参与了南通四建集团与青岛辰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和执行,案件金额3200万元,以及江苏朝阳食品建设工程纠纷的代理,案件金额7000万元,在这些案件中有效降低了企业损失,展现出其在大型复杂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四、典型案例剖析
在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原告黄声称因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原告造成损害,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诉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507.705万元。被告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万余元由原告承担。密齐光律师在该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证据论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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