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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原告最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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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5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小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520131059370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5701676
案例展示:4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地税部门工作十多年,因崇尚法律、热爱律师职业而辞去公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和良好的法律思维,擅长刑事辩护,专长解决各类疑难重大案件,做人正直善良,做事雷厉风行,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优质高效,所办案件好评颇多,值得每一位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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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月,宋XX、宋某发不服市房管局为孙XX房屋登记颁证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涉民事关系中止,后恢复审理。11月27日,宋XX以纠纷有误申请再审为由撤诉获准许。

20XX年月XX日,一场围绕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在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帷幕。原告宋XX、宋某发不服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孙XX的房屋登记及颁证行为,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案件波折

梁小龙律师自执业13年来,承办各类案件超1009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作为第三人孙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案件立案后,由于涉及买卖、共有、继承等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且第三人因房屋买卖关系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撤诉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宋XX提出恢复诉讼申请,并提供了一、二审民事判决,法院审查后裁定恢复诉讼。然而,在判决书送达之前,XX月XX日,法院收到原告宋XX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宋XX以与第三人孙XX房屋所有权纠纷存在错误,现已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相关利益,最终依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至此,这场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案件中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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