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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律师助力租赁站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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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8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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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后租赁站申请追加XX公司唯一股东张X为被执行人获裁定支持,张X不服起诉。唐瑞律师代理租赁站,经庭审质证,法院驳回张X诉请。

经济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唐瑞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执行案件经济纠纷诉讼领域,承办案件数百件,尤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的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充分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和智慧。

案件背景梳理

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租赁费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追加裁定。

庭审激烈交锋

张X不服裁定提起异议之诉,唐瑞律师作为钢管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张X主张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等;唐瑞律师代理的钢管租赁站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等。

胜诉结果达成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X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张X主张的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唐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钢管租赁站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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